关于股票市场投资的伊斯兰金融合规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始于 80 年代。 1987年,Mufti
Muhammad Taqi Usmani(巴基斯坦)、Shaykh Saleh Tug(土耳其)和 Shaykh Mohammad Al Tayyeb Al Najar(埃及)等高级伊斯兰教法学者组成了一个工作组,旨在为穆斯林投资者合法的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找到一个解决方案[1]。国际伊斯兰教法学院也于1992 年发布了一项裁决,允许投资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公司的普通股。
Shaykh Nizam Yaqubi 于1998 年为道琼斯伊斯兰市场指数(DJIMI )发布了合规教法判断,这为伊斯兰教法参与股票合规筛选发挥了积极的参考和示范作用[2]。他在 2015年的一次采访中表示,发布教法判断的动机可以追溯到1990 年代的互联网泡沫,当时市场的泡沫和繁荣吸引了世界各地许多穆斯林希望利用他们的家庭财富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高回报。而这些来自世界各地的潜在投资者都在询问伊斯兰教法是否允许投资股票市场。由于时间和资源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询问进行全面回应,因此Shaykh Nizam Yaqubi提议发布一个伊斯兰金融的通用标准,该标准可用于识别那些在伊斯兰教原则可接受范围内运营的公司[3]。从那时起,许多国家的伊斯兰教委员会和伊斯兰教学者都采用了伊斯兰金融合规筛选的方式和标准,这进一步加强了大众对这一教法的认可度。
伊斯兰金融股票筛选标准的教法原理
关于百分之三十三和百分之三十的债务(33% 和 30%)
符合伊斯兰教法投资组合的目标之一是尽可能减少由发行人承担的传统债务。
伊斯兰金融从业者最初寻找零债务的发行人,但这严重限制了投资选择的范围。33% 的债务与总资产/市值的比率开辟了较大的投资空间,同时仍然遵循了教法的精神。 投资组合中 33% 或更少债务的规定是受到先知穆罕默德与 Saad ibn Abi Waqqas 的一次谈话的启发。当Saad ibn Abi
Waqqas问先知他是否可以将 33% 的遗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时,先知说:“你可以这样做,尽管三分之一也太多了。” (转述自《布哈里圣训实录》:80:725)。 虽然30%不是三分之一,但30%被视为略低于三分之一的合理标准,避免“过度”并在适当的范围内。目前大多数学者都采纳了这个观点,并已成为包括 AAOIFI (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及审计组织)在内的广泛学术机构接受和认可的标准。至于分母——总资产与市值,则关于应如何对一个公司进行估值。上市公司的估值,通常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一些分析师更喜欢使用总资产作为分母,而另一些则更喜欢使用市值;
区别归结为一家公司应该根据其拥有资产的价值还是根据他人为股票买单的意愿来评估其价值。 大多数伊斯兰教法学者现在都同意公司的价值应该基于市值。 虽然Saad ibn Abi Waqqas和先知之间的谈话似乎与债务没有直接关系,但伊斯兰法律中的常见做法即是用类比的方法在类似这样的轶事中找到相似之处。这种类比的推理也可应用于其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