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Mufti Faraz Adam
编译::信实金融 ALI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伊斯兰金融、科技界以及教法学者们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问题:在伊斯兰教法体系中,数字资产和代币化权利是否构成合法的所有权
(Milkiyyah)?
一、传统伊斯兰教法中的“所有权”概念
在伊斯兰教法(Shariah)中,所有权(Milkiyyah)是指一个人与某一物品之间被法律认可的关系。这种关系赋予其权利,可以在教法允许的范围内:
- 使用该物品
- 从中获取收益
- 对其进行处置(如出售、赠与、继承)
传统上,所有权的对象主要包括:
- 有形资产(如土地、牲畜、黄金等)
- 使用权(Manfaʿah),例如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利。大多数教法学派承认这种使用权可以作为合法财产。同时,哈乃斐学派更是基于“社会习惯(ʿUrf)”和“现实需要”予以认可。
要成为合法的“财产(Māl)”,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具有经济价值(Māl):即社会普遍承认其有价值
符合教法规范(Mutaqawwim):即该物品或权利的用途不违反伊斯兰教法
二、数字时代的新挑战: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财产”?
如今,我们面对的是一系列全新的数字资产形式,包括:
- 数字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坊等)
- 实用型代币(Utility Tokens)和治理型代币(Governance Tokens)
- 非同质化代币(NFT)以及代币化的知识产权(IP)
- 区块链上的访问权或使用权(如链上身份、权限、门票等)
这些权利或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 无形性:它们不存在于物理世界,而是以代码形式存在于区块链上
- 非竞争性:多人可同时使用,不影响彼此
- 可转让性:可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安全地交易
- 可控性:通过私钥实现独占控制
- 可继承性:可依法继承、赠与或出售
于是,核心问题出现了:
这些虚拟的、无形的数字资产,是否可以被视为伊斯兰教法中的“Māl”(财产),从而可以被合法拥有?
三、当代学者的观点:数字资产可以构成合法财产
越来越多的伊斯兰教法学者开始倾向于承认数字资产的合法性,理由如下:
社会习惯承认其价值(ʿUrf):人们普遍接受并交易这些资产
具有实际用途或收益(Manfaʿah):如支付、投票、访问服务、代表所有权等
可被独占控制与保护:通过加密技术和法律手段实现
被部分国家或法律体系承认:如部分国家已立法监管数字货币
四、教法的灵活性:从电力到知识产权,再到数字资产
伊斯兰教法并非僵化不变,而是具有适应性和动态性。历史上,我们曾经将以下非物质对象纳入“财产”范畴:
- 电力
- 无线电频谱
- 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
因此,只要一个数字资产满足以下条件:
▪️ 用途合法
▪️ 权利清晰明确
▪️ 能带来合法利益
那么,它完全有可能被纳入“Milkiyyah”(所有权)范畴。此外,资产是否可被拥有,不取决于它是否“有形”,而取决于它是否“有价值”、“可使用”、“可控制”且“独立存在”。
五、区块链的作用:让“虚拟”变得“真实”
区块链技术为数字资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基础,使其具备以下特征:
- 去中心化存在:不依赖于任何个人或机构
- 全球可访问:跨越国界与时区
- 权利可编程: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权利与义务
这使得数字资产不仅是“虚拟”的符号,而是具有实际法律和经济意义的“权利载体”。
六、并非所有数字代币都合法或可拥有
尽管数字资产有其合法性基础,但并非所有代币都自动构成合法财产。以下类型的代币"不具备可拥有性":
无实际用途或利益的代币(如空气币)
仅为投机炒作而生的“模因币”(如部分狗狗币仿盘)
与非法活动或结构挂钩的资产(如用于赌博、洗钱、欺诈等)
法律地位不明、无法执行的代币(如未注册、无合约支持)
七、结语:伊斯兰金融和教法关注“价值”与“伦理”,而非“物质”和“原子”
所有权的教法,不是关于“物质”和“原子”的科学,而是关于“价值”、“控制”与“伦理合法性”的判断。
如果我们坚持仅以“是否有形”来判断是否可拥有,那么我们将会错失整个数字经济带来的变革与机遇。
随着伊斯兰金融迈入区块链、代币和元宇宙时代,我们需要回归伊斯兰金融和教法的基本原则,重新审视“所有权”的核心内涵:
- 是否有价值?
- 是否能被控制?
- 是否符合伦理与教法?
因此,真正的“数字所有权”,不仅是掌控一把私钥,更是对自己的行为、财富与责任,并拥有清晰的教法认知与伦理自觉。
让我们共同构建一个根植于伊斯兰金融合规与教法原则、面向数字未来的伦理经济体系,而不仅停留于技术层面的兼容性。技术可以持续创新,但信仰不容妥协。让我们以信仰引领科技,以教法规范创新,推动数字资产在合规、透明与道德的轨道上稳健发展。